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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分析:监视居住的情况下能否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2)

2013-02-24 
监视居住的情况下能否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

  [考点集成]

  关于监视居住,应当掌握:

  (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二)《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准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三)监视居住的决定与执行机关。《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四)《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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