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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分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上诉能否执行刑事判决(1)

2013-02-07 

  [案例]

  被告人侯某,男,30岁,农民。侯某在与人斗殴中,用铁棍将于某右膝关节击伤,致使于某右膝关节严重骨折,后经治疗痊愈,但于某右腿行走不便,留下终身残疾。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侯某赔偿经济损失。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被害人于某全部医疗费用。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未上诉,县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认为县人民法院判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侯某只赔偿医疗费显系偏轻,针对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要求判处侯某赔偿全部医疗费外,还应赔偿误工费、营养费等其他经济损失。此案上诉期过后,县人民法院认为刑事判决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是将侯某交付监狱执行。

  [问题]

  该县人民法院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上诉时,将被告人侯某交付监狱执行刑事判决部分是否正确?并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独立的上诉权,但仅限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如果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已满,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那么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就将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将罪犯交付执行机关予以执行。

  本案中,该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侯某判决的刑事部分及时交付执行是正确的。因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只享有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的上诉权,而不象刑事被告人对判决、裁定的任何一部分都享有上诉权。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这种上诉属民事性质的上诉,只能影响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使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进入二审程序,而并不影响刑事判决部分的生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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