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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分析:监视居住的情况下能否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1)

2013-02-24 
监视居住的情况下能否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

  [案例]

  被告人刘某,男,52岁,某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城建指挥部总指挥。他上任后利用职权大肆索取工程介绍费。某县施工队为了早日领到工程,一次给了刘某10000元的工程介绍费。刘某还将深圳某工程队送的15000元介绍费装入腰包。在刘某任职的两年多时间里,他先后收受十多个建筑施工队的现金及彩电、冰箱、摩托车等物,总价值达10余万元。县检察院依法将刘某受贿案报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受贿案。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起诉阶段依法对刘某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刘某逃避监视居住,跑到本案行贿人家中活动,唆使行贿人推翻供词。鉴于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防止刘某的串供活动,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决定对刘某直接作出逮捕决定。

  [问题]

  在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的情况下,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第五十七条的各项规定,违反其中任何一项,情节严重的,即应依法予以逮捕,并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本案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但在监视居住期间,刘某违反规定,到案件行贿人家中活动,唆使行贿人推翻供词,其行为已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因此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作出逮捕决定是于法有据的。并且新的强制措施一经作出,原来适用的强制措施就自行失去作用,不会造成对被告人适用两个强制措施的情况。因此,在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监视居住的情况下,根据被告人刘某的表现,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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