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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分析(2)(1)

2012-09-23 
劳动法案例分析

  1、1996年3月20岁的刘灿在河东宾馆招聘中,经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刘灿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之一是:"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要求,凡被录用为本宾馆服务员的,不经公司批准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刘灿在合同签字时,对该条款比较犹豫,经其同学、朋友劝导:"找个工作不容易,五年后你年龄也不大,就签了吧!"刘灿于是与该宾馆签订了该劳动合同。1999年5月,刘灿与其恋爱两年的朋友李斌可结婚,因李的单位正在分配最后一次房改房,为了房子能够分得大一点儿,刘灿怀了孕。宾馆以此为由提前解除了与刘灿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写道:"鉴于合同乙方刘灿违约,甲方通知乙方,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乙方应在本月内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领取本月份工资……"。刘灿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

  (1)该宾馆提前解除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

  (2)刘灿应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答:(1)该宾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合理,也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该宾馆与刘灿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性,而强制劳动者签订在合同期限内不准结婚的霸王合同。刘灿与该宾馆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这一条款上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2)刘灿享有带薪产假的权利,即在法律规定的产假期间,该宾馆不应停发其工资。刘灿有在劳动合同期间结婚的权利。

  2、某乡镇服装厂聘用的职工中80%为女性,为了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1996年,经与部分职工协商,并征求了半数职工的意见,制定了该厂的有关劳动规章。该规章规定,本厂职工带薪产假为60天,双胞胎假期延长十天。同年10月6日,工周红产下一对双胞胎,国庆节开始一直休假。产后身体恢复较慢,到该厂规定的产假期满也没有上班,为此,该厂从12月10日起停发了周某的工资。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

  (1)该厂规章是否合法?为什么?

  (2)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

  答:(1)该厂制定的劳动规章不合法。企业劳动规章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相冲突,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中确定了特殊的产假制度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虽然该规章的制定征求了过半数职工的意见,但是不能因此使企业规章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仲裁委员会裁决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由该服装厂补发周红被停发的工资;周红享有国家规定产假期限,因周红生育双胞胎,产假应当顺延。

  3、张某系某生物制药厂职工,1993年6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1996年9月被企业送到某大学培训一年。双方为此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培训费1万元由企业负担,另外企业支付其学习期间的工资,学成回厂后,要为企业服务至少5年。1998年5月,张某提前一个月向生物制药厂提出终止劳动合同。1998年6月,张某离开了生物制药厂并接受了某外商投资企业的高薪聘请,与该企业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为此,1998年7月10日,生物制药厂将张某和某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被诉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提出张某的合同期未满,不同意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某外商投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某辩称其与生物制药厂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培训协议不应作为,合同的内容,因此有权终止合同。某外商投资企业称其不知张某与药厂的培训协议,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试分析:

  (1)培训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培训协议有效。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可视为是对原合同期限的修改,双方应当遵守。

  (2)本案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张某与该生物制药厂的劳动合同。对于药厂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张某应依法赔偿。如有证据证明外商投资企业明知张某与生物制药厂有培训协议,该企业应与张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没有证据证明该企业知道张某有培训协议,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4、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何某于1999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刘某于2000年9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6个月。何某因身体不适向企业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申请,并提供了医院证明。刘某于2001年1月因喝酒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将同事打伤。2001年2月企业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与何某和刘某的劳动合同。何某与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该企业解除何某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

  (2)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企业不应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先调整何某的工作岗位。而且,何某提出调换工作的理由是充分的,何某是因身体不适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并出具了医院证明。

  (2)企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刘某在试用期内,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岗位上与同事打架,并打伤了同事,应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完全有权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刘某。

  5、周丽从四川来京打工,2001年8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周丽每月的工资450元,另外,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他费用,餐馆概不负责。2002年3月,由于连日加班,周丽在切肉时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断,为接指花去医药费5000元。周丽同乡告诉她可以要求老板支付医疗费和营养补助费。周丽随后向老板提出医疗费和营养费请求,该餐馆老板拒绝了周丽的请求,并解雇了周丽。2002年4月,周丽向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该餐馆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

  答:(1)该餐馆的做法不正确。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该餐馆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应受劳动法调整。该餐馆与周丽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餐馆应承担周丽的医疗费和营养费。

  (2)餐馆应负担周丽的医疗费和营养费以及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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