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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我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

2013-04-26 
进一步加大力度,充分利用市中医院医疗资源和专家队伍优势,加强中医药业务协作,逐步建立起以“市中医院为龙头、区级综合医院和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科为基础。

  (五)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水平。在成功创建为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省级中医特色基层医疗机构创建工作,确保全区创建1处中医特色乡镇卫生院、3处中医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10处中医特色村卫生室。利用“卫生强基”工程,进一步加大市中医院、综合医院与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协作力度。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允许公立医院经验丰富、水平高、受群众欢迎的中医医师备案后到执业注册地点以外的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服务活动。继续向基层医疗机构,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六)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合理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深入开展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十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利用好居民健康档案,积极开展中医体质辨识服务,根据居民不同体质开展好中医药健康指导。引导社区居民正确掌握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制定社区老年人、妇女、儿童及亚健康、慢性病等重点人群的中医药养生保健方案,定期开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食疗药膳、情志调摄、运动功法、体质调养等养生保健活动,对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慢性病患者运用中医药知识和方法进行健康管理服务,并对相关危险因素进行中医药行为干预,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为居民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中医药服务。

  (七)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以中医药科普宣传为引导,继续深入开展中医中药进万家科普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新闻媒体开办专栏、举办义诊、开办讲座、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深入到街道、社区、乡镇、村庄、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好中医药知识宣传活动。统一制作一批中医文化宣传和制度规范看板,印制一批中医药科普知识宣传资料、健康教育资料等,并充分利用各单位电子显示屏、平面电视等媒介,宣传本单位的中医特色。创新中医药知识传播方法和手段,营造具有环翠特色的中医药文化传播氛围,提升群众中医药常识、服务内容知晓率和中医药服务参入率、满意率。

  三、完善扶持中医药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建立健全中医药工作财政投入和补偿机制。坚持政府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要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要求,落实政府补助政策,逐年增加中医药投入,并建立长效补偿和增长机制。

  (二)制定鼓励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政策。研究制定有利于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扶持政策,激励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医药服务的特点,建立科学的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及时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的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鼓励发挥中医药服务的特色优势。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研究制定引导参保(合)人员有效利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措施。将中医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经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等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不断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通过实施总额预付、单病种结算以及人均定额结算等复合式结算办法,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充分使用成本低廉、疗效显著的中医药技术服务。

  (三)大力支持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鼓励将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医院中药制剂。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5年以上,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依法简化制剂审批程序,加快审批。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调剂使用。

  (四)制定中医药人员培养使用鼓励政策。充分调动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热爱基层、安心基层、服务基层的积极性,稳定基层中医药队伍。对基层医疗机构每安排一名中医药业务骨干到上级医院进修培训(时间一年),由财政给予派出单位一定的资金补助;制定吸引名老中医到基层服务的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建立考核制度,由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聘请老中医专家坐诊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稳定中医专家队伍;要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岗位聘用等方面,适当向中医药人员倾斜,对业绩突出者可试行单位内部“低职高聘”,对符合条件的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不设任何门槛,打破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专业的编制限制,对取得中医药相关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全部予以聘任。

  四、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中医药工作政策,切实履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职责。要建立相应的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部门协调和组织推动。区政府将成立区中医药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由卫生、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办、科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参与的区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督导中医药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卫生部门负责全区中医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同时履行好对中医药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改部门要将中医药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加大对中医药发展重点项目建设的投入,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要根据相关规定,合理制定针灸、推拿、刮痧、拔罐、中医整骨等传统项目的收费标准和名老中医药专家诊疗费标准,加强医院中药制剂价格管理。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投入政策,对中医药发展给予支持,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并落实支持中医药工作发展的人事政策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会同科技、卫生、编办等部门抓好中医药人才引进和学术带头人培养工作。科技部门要加快构建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加大对中医药科研立项和资金支持力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中药质量标准,加强市场管理,积极扶持医院中药制剂的开发,规范中药市场秩序。

  (三)完善管理体系。各级要进一步理顺中医药管理体制,按照中医药自身特点和规律,尽快形成机制健全、人员配套、职责明确的管理体系。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备专门的中医药管理人员,严格中医药服务的各项准入制度,完善技术标准,规范服务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中医药诊疗活动,严肃查处非法中医药广告,切实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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