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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街道财政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

2013-04-17 
为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壮大乡镇街道经济规模,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活力新区、实力强区、魅力美区建设进程,根据《中共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壮大乡镇经济统筹城乡发展的决定》[发()14号]文件,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经济发展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区乡两级财力分配机制,实行 “税收属地管理,在地统计,划分收支,定基数,收入上划,超收分成,统筹支出,保障运转”的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一)激励发展原则。建立“谁发展、谁受益,发展快、受益多” 的激励机制,进一步鼓励乡镇街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广开财路、广辟财源,不断壮大乡镇街道经济规模。

  (二)坚持统筹兼顾,减轻乡镇街道负担,确保基层运转的原则。科学处理乡镇街道财力分配关系,合理划分乡镇街道财政收支范围,最大限度地激发乡镇街道财政活力,确保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逐渐增强乡镇街道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三、主要内容

  (一)收入范围划分

  1、区级收入

  经核定的纳税单位的税收收入(附名单)、税务部门的稽查收入及区级其它非税收入,归属区级。

  2、乡镇街道收入

  (1)各乡镇街道辖区内实现的工商各税、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及其它非税收入。

  (2)工业园区内实现的税收收入归属园区所属乡镇街道。区直单位引进的企业产生的税收,全部划归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新引进在区内其它乡镇街道落户的工业项目产生的税收,由引进乡镇街道与落户乡镇街道实行“八·二”分成。对乡镇街道新引进在区内其它乡镇街道落户的三产项目(一次性税收项目除外)产生的税收,由引进乡镇街道与落户乡镇街道实行“五·五”分成。

  (3)企业纳税主体迁移税收。原乡镇街道企业整建制搬迁至其它乡镇街道的,按迁移企业投产年所缴纳税收的80%划归迁出乡镇街道,20%划归迁入乡镇街道,次年全额划归迁入乡镇街道,同时调整收入基数。

  3、共享收入

  一次性重点工程税收,计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区乡按照“七·三”比例实行分成(区得七,乡得三)。跨区域一次性重点工程税收,乡镇街道所得部分按不同区域的工程量折算划给所在地乡镇街道。已核定归属的一次性重点工程税收不进行共享。

  (二)支出范围划分

  乡镇街道支出范围,包括乡镇街道正常运转的一般公共服务(包括原行政管理和财政事业费)、社会保障和就业(包括原抚恤、社会救济和社区居委会经费)以及其它税改专项支出。

  (三)收支基数的确定

  1、收入基数

  根据税收收入属地管理原则,年乡镇街道国、地税收入计划数分别按25%、75%折算确定。乡镇街道组织的耕地占用税及其它非税收入不列入基数,按本实施意见其它规定返还。

  2、支出基数

  根据乡镇街道支出范围,按上年末乡镇街道财政实际供养人数和统一的支出标准来确定乡镇街道支出基数,人员工资以年12月份工资为基数,年内人员变动相应划转支出基数中人员经费部分。属于税改范围支出的项目,按上年支出标准确定。

  (四)奖励办法

  1、对完成年初确定的国、地税收入计划任务的,按计划任务的0.5%奖励乡镇街道。

  2、从年1月1日起,新开盘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项目产生的税收,按地方收入5%奖励乡镇街道,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按协税额10%对乡镇街道进行奖励。

  4、对乡镇街道实际完成地方收入超出核定的收入基数部分,实行超收分成,财政收入增速达到40%以上的,对超收部分(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区乡按“三·七”比例分成(区得三,乡镇街道得七);财政收入增速未达到40%的,对超收部分(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区乡按“七·三”比例分成(区得七,乡镇街道得三)。超奋斗目标部分(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区乡两级按“二·八”分成(区得二、乡镇街道得八)。在计算超收分成时,相应扣除上述第2、3条所得奖励部分,并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对未完成当年收入基数的,将相应扣减下年度超收奖励。

  5、对耕地占用税,按区级所得部分实行区乡“五·五”分成(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个案处理)。

  6、上台阶奖励。对当年财政总收入超过上台阶任务的乡镇街道(财政总收入必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全区平均增幅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财政总收入超过上台阶任务的乡镇街道(财政总收入必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全区平均增幅的,给予10万元奖励。

  7、为加快规划区外小城镇建设,对小城镇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收入先进入区财政,小城镇规划实施前三年,土地出让收入剔除成本后全额用于支持村镇基础设施建设;三年后土地出让收入,区乡两级按“五·五”分成。

  四、附则

  1、国税和地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征收部门,应按税收收入属地原则,每月定期向区财政部门提供有关税收收入报表。

  2、区财政、审计部门将对乡镇街道上、下半年收入完成情况各进行一次核查,并依据核查结果于第二年元月份兑现奖励。对混收、串收行为,一经查实,除将混收、串收收入从相关乡镇街道调减外,并按区财政净得财力相应扣减乡镇街道奖励及国税或地税部门挂钩经费,扣完为止。

  3、为加大财政收入均衡入库力度,区政府对税务部门作相应考核。每月初,区国税、地税、财政三个部门都必须下达当月收入计划,并确保计划完成。区政府将国税、地税每月计划执行情况同征收经费挂钩。地税按征收数的2%预拨经费,年终结算;未完成人大预算任务的扣除当年递增10%部分,超人大预算任务的,按超收部分地方所得5%给予奖励;完成奋斗目标任务的,按超人大预算任务部分地方所得的7.5%给予奖励。国税按征收地方收入6%预拨经费,全年完成人大预算任务的,按8%一并结算;超人大预算任务的,按超收部分地方所得20%给予征收经费;完成奋斗目标任务的,按超人大预算任务部分地方所得的30%给予征收经费。凡由于市稽查划走我区范围内税收的,按划走税收地方所得30%和20%比例分别扣减国、地税征收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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