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李某1992年3月15日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02年3月15日。2002年2月15日,李某收到公司的《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公司表示拟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某将回执填好,并于2月30日前将意见返回公司人事部。李某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并按期将意见返回公司。2002年5月15日公司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拟与李某于6月15日终止劳动合同。试分析:(1)该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律规定?(2)李某可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1)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司与李某之间关于《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的互相交换意见,应视为公司与李某之间在续订劳动合同问题上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就合同期限等问题继续协商。而公司出尔反尔于5月15日提出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尽管提前1个月通知,也是违法的。(2)李某可以依法与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公司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根据《劳动法》第20条规定,李某可以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接受意见,李某应当在2002年7月15日之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