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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1)

2012-08-03 
合同法案例分析

  1 张某系某私营企业招用的工人,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从2002年2月1日至2004年2月1日止。保底工资450元/月,待企业正式生产以后按件计酬。但由于企业在内部管理和资金来源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导致不能按合同约定组织工人生产。前两个月内,仅安排张某与其他工人干些零活,如粉刷厂房等,未发工资。3月19日,张某组织工人向企业索要保底工资,企业以未正式生产,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出暂时延缓发放工资。经与全体职工协商,企业“承诺一旦生产,立即支付所欠工资”。4月1日,张某再次组织工人向企业索要工资,企业仍以同样理由拒付工资。张某遂带领工人集体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4月5日,企业张贴公告,以张某经常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为由,单方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拒付张某劳动报酬。张某不服,于6月3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要求享受经济补偿金。试分析:(1)企业是否构成无故拖欠工资?为什么?(2)企业不计发张某的工资是否合法?为什么?(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

  答:(1)企业构成无故拖欠工资。《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2分)企业拖欠工资的理由不正当。(2)不合法。张某已按约定提供了劳动,企业应依法并和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3)仲裁委员会应裁定企业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张某的2至4月的工资,并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支付张某相当于未付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因企业未按《劳动法》规定,而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且其解除合同的理由没有依据,故企业还应支付张某1个月工资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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