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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际私法考试大纲解读三(1)

2013-05-18 

  【经典试题】

  1.1999年5月中国女子王霞勤与英国男子克里斯·桑德在加拿大温哥华结婚,婚后夫妻俩一直居住于加拿大温哥华。2003年3月王霞勤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2004年2月获批准。2004年6月王霞勤向英国有关部门提出加入英国国籍的申请,但因其从未在英国居住,英国有关部门拒绝了其入籍请求。2006年8月,克里斯·桑德夫妇获得在加拿大的定居资格。2007年1月,王霞勤在回中国探亲期间,与中国浙江某乡镇企业签定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因合作条件以及利益分配等问题发生纠纷诉至中国某人民法院。我国法院受理此案后,应当以哪国法律为王霞琴的本国法?

  A.中国法 B.英国法

  C.加拿大法 D.中国法或加拿大法

  答案:C

  解析:王霞琴2004年2月丧失中国国籍,但申请加入英国国籍又被拒绝,所以其属于无国籍人。而对于国籍存在消极冲突的自然人本国法的确定,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规定,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王霞琴2006年8月获得了在加拿大的定居资格,故其以加拿大为经常居所地,因此,2007年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应当适用定居国加拿大的法律确定。选项C正确。

  2.以下所列的冲突规范中,哪些属于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A.在任何情况下,外国的法律和法规,一个组织或法人的章程和规定,以及私人间的规定和协议,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在意大利领土上无效

  B.离婚依其原因发生时夫之本国法,但其原因事实非日本法亦认为离婚之原因者,法院不得为离婚之宣告

  C.夫妇财产契约的缔结,关于其方式或依据缔结契约国之法律,或依婚姻举行时婚姻当事人各自之本国法,或依婚姻继续中夫妇自之本国法,均为有效

  D.在本人与第三人关系中,代理权的存在与范围以及代理人行使或意图行使代理权所产生的效力,应适用代理人为有关行为时其营业所所在地法

  答案:C

  解析:所谓选择使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是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所以答案为C

  3.在某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中国法院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律。关于甲国法的查明和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选择适用甲国法律的,法院应当协助当事人查明该国法律

  B.该案适用的甲国法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C.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D.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答案:C

  解析: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的外国法律内容经质证后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答案为C.

  4.某国公民杰克逊18岁,在上海某商店购买一款手机,价值4000元人民币。三天之后,杰克逊在另一商店发现该款手机的价格便宜许多,便到前一商店要求返货,被拒绝。杰克逊遂向上海某法院起诉,理由是根据其本国法,男子满20岁为成年人,自己未届成年,购买手机行为应属无效。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无效,手机可以退货

  B.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有效,手机不能退货

  C.认定杰克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因本案所涉金额不大,判购买行为有效

  D.法院应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答案:B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据此,B项正确。

  5.中国人甲与法国人乙在瑞士结婚并定居在瑞士。婚后因感情不和,甲回到中国提起离婚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该案涉及的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婚姻的有效性应适用法国法律

  B.该案涉及的离婚条件适用中国法律

  C.财产分割动产适用瑞士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D.涉及该案的财产分割应适用中国法律

  答案:B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故A项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甲在中国提起离婚诉讼,则离婚条件适用中国法,故B项正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即财产分割应适用瑞士法。据此,C、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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