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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外销员国际经济贸易法案例分析(五)(1)

2013-05-02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五)

  涉港货物买卖合同

  裁判要旨

  涉港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法律的,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的适用。

  案情

  2003年4月5日,原告东莞长安街口A纸品厂及原告A瓦通制品厂有限公司,二原告与被告B印刷(深圳)有限公司和被告B印刷有限公司,洽谈供销瓦楞纸箱、纸板、见坑纸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为60天,逾期付款要支付利息。2003年5月份两原告开始向两被告供销瓦楞纸箱、纸板、见坑纸,至2003年10月份止,货款共计港币1286754.40元。送货单上均有两被告签收并盖章确认。货款到期后,两被告多次共支付了港币578201.43元货款,余下货款港币708552.97元至今未付,二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清付货款港币708552.97元及逾期付款的滞纳金(2004年1月1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另外:《纸箱购销合同》约定“超过付款条件和时间加收2%滞纳金”。东莞长安街口A纸品厂是A公司设在中国内地的三来一补企业,B印刷(深圳)有限公司是香港B印刷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独资企业。

  裁判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B印刷(深圳)有限公司和被告B印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东莞长安街口A纸品厂和原告A瓦通制品厂有限公司偿付货款港币708552.97元和滞纳金港币141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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