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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解读指导:陪审员(1)

2013-01-10 
陪审员

  一、陪审员的条件

  1、积极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三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另外。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消极条件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二、人民陪审员的名单、任期

  1、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2、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3、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4、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三、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2、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法 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4、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5、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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