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用人单λ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着严格的人员限制和程序限制:
一、企业只能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如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λ和服装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