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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经济法》辅导:法律关系知识点讲解(2)

2012-08-24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法律关系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自然物,如森林、土地,也可以是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物、机器、各种产品。

  2.行为。一定的行为结果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五)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事件

  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1)人的出生与死亡。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导致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等。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时间的经过可以引起一些请求权的发生或消灭。(例如: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2.人的行为

  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

  (1)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2)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例如创作行为,从事发明创造的行为,侵权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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