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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经济法》辅导:法律关系知识点讲解(1)

2012-08-24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概述

  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注意:法律上所称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法人是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1.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1)公民(自然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

  2.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备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

  (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 权利能力 在出生时产生,到死亡时消灭
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 ①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包括18周岁)
②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包括16周岁,不包括18周岁)
限制行为能力人 ①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包括“10周岁”)
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行为能力人 ①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0周岁”)
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法人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时同时产生,到终止时同时消灭
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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