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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民法考点归纳总结:代理的种类(1)

2012-06-24 
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

  委托代理一般产生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基础法律广西之上,如委托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职务关系)、合伙合同关系

  委托授权行为是委托代理产生的直接根据。授权行为是不要式行为、单方行为、委托授权书应当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授权人签名或盖章。委托授权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一般都存在血关系、婚姻关系或组织关系等。

  3、指定代理。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指定代理是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有权指定代理人的是:(1)人民法院;(2)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3)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二、一般代理与特殊代理

  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限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又称概括代理,全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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