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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证券法律制度(1)

2010-08-27 
读书人财会频道财会考试专业网站 http://www.reader8.com/exam/caikuai/ 导读: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书面凭证。  相关推荐:2010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证券法律制度汇总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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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书面凭证。  相关推荐:2010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证券法律制度汇总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一)证券的概念及特征
  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书面凭证。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是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经济权益的书面凭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资本证券是证明持有人享有所有权或债权的书面凭证,持券人对一定本金带来的收益享有请求权,如股票、债券等;货币证券是证明持券人享有货币请求权的书面凭证,如银行卡、汇票、本票、支票等;商品证券是证明持券人享有商品请求权的书面凭证,如货单、货运单、栈单等。狭义的证券专指资本证券,是指具有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享有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以及具有等同于书面效力的凭证。
  《证券法》研究的证券,具有三方面的法律特征:
  1.证券是一种投资凭证。证券是投资者权利的载体,投资者的权利是通过证券记载,并凭借证券获取相应收益的。
  2.证券是一种权益凭证。证券体现一定的权利,如股票体现的是股权,而债券则代表着债权。
  3.证券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即证券具有流通性,其持有者可以随时将证券转让出售,以实现自身权利。
  (二)证券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证券进行多种分类。我国目前发行和流通的证券主要有以下几类:
  1.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具有权利性、非返还性、风险性和流通性等特点。目前,我国境内发行的或者境外发行但涉及境内主体或权益的股票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公众个人股;按照认购股票投资者身份和上市地点的不同,可以分为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是指流通股中在沪深交易所挂牌、供境外投资者以美元或港币进行买卖的股票;2001年2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决定允许境内居民交易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H股,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纽约的外资股N股,以及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新加坡的外资股S股)三类。
  2.债券。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是一种债权凭证,是一种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具有风险性小和流通性强的特点。理论上,债券按发行主体不同可分为三大类:(1)企业、公司债券,是指一般企业和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在我国,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分别有特定的含义。公司债券是指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发行的债券,发行主体是公司,审批机关是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债券则是指根据1993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发行的债券,发行主体是企业法人,审批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2)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为筹集资金补偿流动资金的不足,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此处所指“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2005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3)政府债券,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权的代理机构基于财政或其他目的而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财政债券、建设公债、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此外,债券的实际品种还包括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普通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等。
  3.基金券。基金券或称基金受益凭证,是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发给投资者,用以记载投资者所持基金单位数的凭证。投资者按其所持基金券在基金中所占的比例来分享基金盈利、分担基金亏损。与股票、债券相比,基金券的特点是:(1)基金券是一种无面额证券;(2)基金券的持有人一般不直接参加对基金的管理,基金的具体业务活动由经理公司承担,亦即“专家理财”;(3)通常认为,基金券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较股票低,但是比债券尤其是政府债券高。
  此外,我国证券市场还存在认股权证。认股权证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持证人的无限期或在一定期限内,以确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普通股份的权利凭证。这是持证人认购公司股票的一种长期选择权,它本身不是股权证书。认股权证能依法转让,给持有人带来很大收益,因而也是一种有价证券。各种形式的认股权证在有些国家仍然存在。
  二、证券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一)证券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重点掌握)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国家对证券市场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人和证券商之间平等的证券发行关系、交易关系、服务关系,又有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等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监管关系。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是与前述证券的广义和狭义并不对应。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一切有关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证券法是指证券法典,在我国是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先后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两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根据《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分为:(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3)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
  (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监管活动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它贯穿于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过程的始终。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以下六项:(重点掌握)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称“三公原则”。《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的核心,它要求证券发行者必须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情况予以公开,以供投资者投资决策时参考。只有以公开为基础,才能实现公平和公正。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发行人、投资人、证券商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职责,对一切主体给予公正的待遇。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要求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市场活动规则,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实事求是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不得有任何证券欺诈行为。
  3.合法原则。《证券法》第5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这体现了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的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是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2005年10月修订的《证券法》第6条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注意“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2005年最新修订所增加的内容,这为混业经营预留了政策空间,也为以后的金融改革留下了空间。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证券市场的发展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支持,投资者的热情和信心是证券市场稳健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应成为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我国《证券法》第1条“立法宗旨”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放在首要位置,并在整部法律中规定了信息披露、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等制度和规范,都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6.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证券法》第7条至第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三、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证券立法证券市场由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构成。
  发行市场,或称一级市场、初级市场,是为资金需求者提供筹资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收益机会的市场。流通市场,或称二级市场、交易市场,是为已发行的证券提供流通场所,使新的投资者获得投资机会的市场。证券市场可以指有形市场,如证券交易所;也可以指无形市场,即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形成的各个环节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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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读书人-资产评估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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