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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证券法律制度(2)

2010-08-27 
读书人财会频道财会考试专业网站 http://www.reader8.com/exam/caikuai/ 导读:所谓证券发行,是指证券的发行人将自己所发行的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的行为。  相关推荐:2010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证券法律制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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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所谓证券发行,是指证券的发行人将自己所发行的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的行为。  相关推荐:2010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证券法律制度汇总
  第二节 证券发行制度
  一、证券发行制度概述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
  所谓证券发行,是指证券的发行人将自己所发行的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的行为。证券发行属于证券市场的一部分,该部分属于证券的发行市场。根据发行证券是否需要承销机构,可以分为证券的直接发行和证券的间接发行。根据证券的发行时间,分为证券的初次发行和证券的再次发行。再次发行又称为新股发行,在我国来讲,再次发行股份一般是指公司的增资发行。
  (二)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根据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证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证券法》建立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根据该法第11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股票的发行
  (一)股票的概念和种类
  1.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应当相等。股份具有以下特征:它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全部等额股份之和即为公司资本总额。(2)它体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份是股东权利义务的依据,决定股东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大小。(3)它以股票为表现形式,股份的发行转让也就是股票的发行转让。
  2.股票的概念和特征。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一种所有权凭证,用以证明持有股票的股东享有发行该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的股份。(2)它是股东分取股息或红利的凭证。股票是表明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股东享有的权利除取得股息和红利以外,还有参与重大决策、选举董事、监事等权利。(3)股东的收益受签发该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状况影响较大,并且股东无权退股,不能定期收回投资,风险较大。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各国股票尤其是采用集中交易的股票纷纷采用电子凭证形式即无纸化股票,从而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3)股票的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4)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的股票字样。
  3.股票的种类。按照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益和风险大小的不同,股票可以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混合股;按照票面上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划分,股票可以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按照票面上是否载明金额划分,股票可分为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按照股票的表现形式不同,股票可分为簿记式股票和实物券式股票,前者是指股票发行人按照监管机构规定制作的、记载股东权益的书面名册,后者是指股票发行人根据监管机构规定印制的书面股票。
  (二)股票发行的概念、原则和种类
  1.股份发行与股票发行。股份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募集股本而出售或分配自己的股份的行为。股份的发行可以分为设立发行和发行新股两类。设立发行是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行股份,这是公司第一次发行股份。发行新股是公司在成立之后发行股份,是指公司在第一次发行股份以后的各次发行。
  通过对外募集股份进行融资有多种方式,股票的公开发行是其中的一种。根据现行法律,目前只有公开发行为合法方式。股票的公开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承销机构,以同一条件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公众招募或出售股票的行为。股票发行是股份发行的表现形式。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核准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股份发行的原则。(重点掌握)股份发行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股票发行的种类。股票发行一般有两种:一是为设立新公司而首次发行股票,即设立发行;二是为扩大已有的公司规模而发行新股,即增资发行。对不同种类的股票发行,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发行条件。中国证监会2000年3月颁布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A、B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辅导,辅导期限为1年。据此,实践中不再存在以公开发行股票募足股份成立股份公司的方式,即募集设立方式。《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分别做了具体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有关规章做了补充。
  (三)股票发行的条件
  1.首次发行股票的条件。首次发行,是指发起人通过发行公司股票来筹措经营资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发起设立后首次对外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根据《证券法》第12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从发行主体资格、发行人的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对首次发行股票的条件做了具体的规定。
  2.已上市公司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发行新股,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4月26日颁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已上市公司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做了具体规定。该办法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四)股票发行的程序
  由于股票发行方式不同,发行程序也不尽一致。现结合《证券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将股票发行程序具体介绍如下:
  1.申请。凡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出申请前,应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聘请保荐机构对其进行辅导,辅导期至少1年,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之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1)公司章程;(2)发起人协议;(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4)招股说明书;(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3)股东大会决议; (4)招股说明书; (5)财务会计报告;(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7)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需要注意,根据《公司法》第134条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1)新股种类及数额;(2)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2.初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来源:读书人-资产评估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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