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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学前教育普及工作的指导实施意见​(2)

2013-06-05 
省教育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8、落实优惠扶持政策。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建设用地,一律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实行优先安排,并按照中小学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公民办幼儿园的水、电等费用统一按照中小学标准收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民办幼儿园按标准收取的保育费免征营业税,对购买不动产用于举办幼儿园的,免征契税和房产税;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师经转岗培训合格后,可安排到公民办幼儿园承担保育保教任务;将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纳入中小学生资助管理体系,全部免除在公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孤残儿童的保教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给予资助,自2011年秋季起,全面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
  9、实行分类管理奖补。保障和落实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政府、办园者和家长”合理分担原则,依据“园舍标准、师资均衡、质量达标、收费统一、群众满意”的总体要求,由县教体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县学前教育分类管理评估奖补扶助办法》,每年由县教体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从办园方向、办园条件、师资队伍、规范管理、保育保教质量、安全工作等8个方面对“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幼儿园进行年度综合评估,县财政每年足额预算幼儿教育专项奖补资金,并依据奖补办法将奖补资金拨付到园。
  四、强化管理,提高学前教育办园水平
  10、严格幼儿园准入制度。严格执行《省幼儿园办园标准》,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实行教育部门归口审核、登记、注册及年检和督导评估工作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对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幼儿园坚决予以取缔。加强对幼儿园的规模、班额、教职工配置的标准化管理。严禁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不顾环境办园条件盲目扩充规模、班额。
  11、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保障留守儿童和特殊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开展对特殊儿童及家长的教育指导,普通幼儿园应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障儿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幼儿园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幼儿园要更新教育观念,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创设丰富多彩的生活学习环境,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全面提高保教质量,杜绝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加强对幼儿园用书、音像资料、教玩具和幼儿学习、活动手工操作材料的管理,公民办幼儿园、学前班的幼儿用书由县教体局统一归口管理,依据省市审定用书目录选用,严禁自行选用未经审定的教材,严禁选用盗版用书、音像资料,严禁采购、使用不符合幼儿保教要求的活动用品;严格执行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县物价局和县教体局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尤其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
  12、强化安全卫生保健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工作,把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放在首位,加强幼儿园安全设施建设,健全各种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幼儿园应按标准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加强门卫及校车管理,原则上幼儿园不得使用车辆接送幼儿,如确需车辆接送幼儿的,必须经教体局、交警等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各镇和综治、公安、交警、安监、教育、卫生、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每年定期对全县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办园点)。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为幼儿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五、强化措施,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13、加强教师编制管理。严格执行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和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全日制幼儿园原则上每班2教1保,寄宿制幼儿园原则上每班2教2.5保,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编制。由县教体局会同县人社局分年度编制幼儿教师需求计划上报省编制部门,按需配足配齐幼儿教师;从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教师以及全员岗位聘用落聘教师中,遴选一批适宜幼儿教育岗位要求的教师进行转岗培训,培训合格后补充到幼儿园担任保育员。民办幼儿园及早教机构自主聘任教师,实行合同管理,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县人社局会同县教体局合理制定民办幼儿教师最低工资标准,明确“三金”交纳标准,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
  14、激发教师队伍活力。不断深化公办幼儿园人事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园长负责制、教职工全员岗位聘用制和内部绩效分配机制,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不断激活教职工活力。加强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管理,使民办幼儿园及早教机构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地位,建立民办幼儿园教师公平竞争与合理流动的良性机制,为全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15、加强幼儿师资培训。充分利用省市县三级教师培训网络,创新培训模式,加大幼儿教师培训力度。将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体系,实施全员培训。民办幼儿园及早教机构要预算一定比例的教师培训经费,分期分批地组织教师参加县教育部门开展的各类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幼儿教师参加学历培训,不断提高幼儿教师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确保具备学前教育专业资质的教师比例逐年提高。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县幼儿园和优质民办幼儿园的专业引领作用,建立城乡幼儿园结对帮扶制度,不断提高全县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六、加强领导,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16、加强组织领导。将学前教育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成立由县长任组长,主管教育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教育、发改、人社、财政、住建、公安、交警、卫生、安监、妇联、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消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进学前教育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教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推进工程中的实际问题。各镇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职责,密切合作,齐抓共管,抓好落实。
  各镇要主动承担起发展辖区内幼儿教育的主体责任,对区域内幼儿教育发展进行科学规划,协调各村(居)不断改善办园条件,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优化辖区内幼儿教育发展环境,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
  县教育部门负责全县学前教育机构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向领导小组汇报全县学前教育工作推进情况,定期召开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县发改部门要会同教体局做好学前教育项目编制和项目资金争取工作,不断改善全县学前教育办学条件。
  县财政部门要协同发改、教育部门积极争取中省项目资金,要合理预算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确保学前教育资金专款专用。
  县人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幼儿教师队伍的编制管理,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幼儿教师的招聘、交流和调配,不断探索民办幼儿教师良性管理机制。要会同教育部门,督促各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农村幼儿教师的社会保险。
  县住建部门要结合城镇规划,会同教育部门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过程中,坚持同步建设幼儿园的政策规定,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规范化幼儿园。对新建、扩建幼儿园,要按照中小学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县公安和交警部门负责维持好幼儿园周边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强交通和消防管理,特别要严格接送幼儿车辆的年审和管理,对非法车辆要坚决清理。
  县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切实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
  县安监部门负责幼儿园安全检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责令限期整改或建议教育主管部门予以关停。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17、严格督查考核。将学前教育纳入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和政绩考核范畴,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发展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每年由县督查考核办会同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各镇和有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查考核,重点加大对责任落实、经费投入、队伍建设、安全管理、周边环境治理等方面的督查考核,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兑现奖惩。
  18、加强舆论宣传。宣传、广电、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学前教育的重要地位、作用以及国家有关学前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对在发展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深入宣传报道,努力营造全县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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