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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刑事诉讼法考试大纲解读五

2013-05-19 

  二十一 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旧法条

新法条

第117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

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118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第142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143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相关法条】《高检规则》

   第241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第242条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制作查询、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第243条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冻结的,人民检察院不得重复冻结,但是应当要求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在解除冻结或者作出处理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244条  扣押、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

   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在案件办结前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由检察机关指定专门的银行账户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第245条  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所有人。

   第246条  查询、冻结与案件有关的单位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办法适用本规则第241条至第245条的规定。


  【命题思路】

  1.增加了“查封”。

  2.新增加了“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二十二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旧法条

新法条

第213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217条  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第218条  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第253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258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259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相关法条】《六机关规定》

   35.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

公安机关负责追捕。

 《刑诉解释》

  第429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时在押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

   罪犯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并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执行手续。

   第430条  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交付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第431条  执行通知书回执经看守所盖章后,应当附卷备查。

   第436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宣判时,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期限和不按期报到的后果。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437条  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高检规则》

   第629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看守所收押、监管、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对留所

服刑罪犯执行刑罚等执法活动实行监督。

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命题思路】

  1.有期徒刑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剩余刑期由1年以下改为3个月以下。

  2.只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才需要在执行期满时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二十三 暂予监外执行


旧法条

新法条

第214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第216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

第254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257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

   第432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对该决定重新核查,并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433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15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第434条人民法院应当将收监执行决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435条  被收监执行的罪犯有不计入执行刑期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收监决定时,确定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具体时间。


  【命题思路】

  1.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范围扩大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中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细化了暂予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和程序。

  3.增加了不计人执行刑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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