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建筑工程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复习指导 >

2013年安全生产法《管理规定》重点知识讲义(2)

2013-04-28 
读书人网为大家精心搜集2013年《安全工程师》最新最全考试信息,涵盖最详尽的考试动态,希望能帮助大家做好考前准备!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配备一定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作出了下列规定:

  1.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除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3.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聘用单位的义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五)境外人员申请注册和执业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的,其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规定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一)初始注册的申请

  1.申请人的条件。申请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两项条件:一是已经取得资格证书。二是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2.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分类。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共有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和其他安全等五类。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