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发行人的行业分类、行业政策,发行人与主要竞争者的比较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2)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分析;(3)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4)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5)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比较;宏观经济走势、股票市场走势以及其他对发行人投资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7.AC
[解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以及向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配售等方式。
8.ABD
[解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高效原则,应周密计划发行方案和发行方式;(3)经济原则,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行成本。
9.BCD
[解析]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
10.ABCD
[解析]网下股票配售对象限于下列类别:(1)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3)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4)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5)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自营账户;(6)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并已向相关监管部门履行报告程序的集合信托计划;(7)财务公司证券自营账户;(8)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账户;(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10)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11)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投资产品。
三、判断题
1.B
[解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2.B
[解析]询价对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3.B
[解析]不能确定相应的市盈率区间。
4.B
[解析]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5.B
[解析]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
6.B
[解析]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7.B
[解析]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在基础分析上,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发行人股票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8.A
[解析]略
9.B
[解析]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送审的同时应在相关网站上向公众公布。
10.B
[解析]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