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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经济法》各章易忽略知识点查漏补缺(十一)

2012-08-18 
票据法律制度

  1.当事人是否能够取得票据权利的判断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应的代价。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4)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5)持票人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个人理解:善意&给付对价,完全票据权利;无对价取得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者~~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地票据签章

  签章无效,签章者不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对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

  个人理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背书不影响背书连续,但此签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权利的消灭

  (1)汇票、本票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

  远期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个人理解:注意对“谁”追索(一般前手?出票人?),对“什么”追索(支票?汇/本票?)~~

  4.追索权丧失

  (1)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个人理解:注意这里说的“前手”,一般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此外,确定被追索人的时候,看是否存在预期情形~~

  5.胁迫、欺诈、偷盗

  因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个人理解:主动方不享有票据权利,被动方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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