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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经济法》各章易忽略知识点查漏补缺(七)(1)

2012-08-18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1.格式条款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格式条款提供方具有说明义务,且承担举证责任。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格式条款等。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个人理解:格式条款争议,先按常理,后才不利提供方~~

  2.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个人理解:发生于合同成立前,适用于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或无效的情形,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不用太多,这些够了~~

  3.代位权

  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个人理解:不管直接催告多少次,也没有用,必须诉讼或仲裁,这里“形式”很重要~~

  4.补救措施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个人理解:不单纯对物补救,“减少价款或报酬”也属于补救措施~~

  5.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个人理解:莫贪心,二选一~~

  6.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①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个人理解:有待加深体会,有过错,担责任,比例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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