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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经济法》各章易忽略知识点查漏补缺(一)

2012-08-18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1.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定会届至的是“期限”,不一定会成就的是“条件”。

  个人理解:想到个词“爹死娘嫁人”:“爹死”是期限,“娘嫁人”应该就是条件吧,呵呵~~

  2.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对善意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的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如果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如果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有效。撤销权应当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行使。

  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规定,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但该追认的作出应当在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

  个人理解:追认对被代理人而言;撤销是善意相对人行使。——关键:想有效早下手。

  3.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其他障碍”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况。

  个人理解:确实找不到人,或有力使不上。注意下面这个点~~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个人理解:仍可主张权利,引起时效中断。注意报纸级别——省级以上。

  5.租赁合同诉讼时效

  并非所有租赁合同均适用1年诉讼时效,只要延付和拒付租金适用1年。

  个人理解:还是钱比较特殊~~

  6.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必须经过两审

  ①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在法定期间内未上诉以及一审经过调解结案,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7. 再审VS二审

  再审程序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可能是一审判决、裁定,也有可能是二审判决、裁定);二审程序针对的是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

  8.裁定上诉

  除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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