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遗产按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附义务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不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 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