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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民法考点归纳总结:形成权(1)

2012-08-07 
形成权

  2012司考民法:形成权。形成权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形成权是权力人仅凭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法律关系变动(发生、变革或消灭)的权力。

  主要需要掌握的知识点是形成权的特性和形成权需要重视的问题,下面通过举例子的形式给考生进行解符号 .形成权有以下五个特性,是考生们首先必须掌握的知识点:

  第一,形成权仅凭权力人单方的意思即可实现,并不利用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赞同与否,均不影响行使形成权所发生的效力;

  第二,形成权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革或消灭的权力,法律关系未有变动的,不是形成权(如限制民事行为才强人订立的纯获好处的合同,不用法定代办署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此时法定代办署理人的追认就不是形成权);

  第三,行使形成权的行为不得撤销;

  第四,行使形成权不得附前提和期限;

  第五,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能够是明示的形式(如《合同法》第47、48条划定的追认权),也能够是默示的形式(如《继承法》第25条划定的受遗赠摈弃权)。

  第六,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要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

  除了单方决定性和必须行使才能发挥效力两个方面之外,形成权还有另外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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