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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新刑诉法解读指导:拘留(1)

2012-08-06 
拘留

  一、拘留的适用机关、适用情形及与扭送的区别

  (一)拘留的适用机关、适用情形

  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刑诉法80条):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检察机关对于上述第4、5种情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1)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因为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都是自诉案件,不存在紧急情况;(2)检察院有决定拘留的权力,但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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