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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合同法复习指导(一)(1)

2012-08-03 
合同法名词解释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指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判断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4、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

  5、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6、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采取符合法定要求的招标通知或公告,公开地向特定的数人或不特定的公众发出的投标邀请。

  8、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9、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10、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已经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2、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一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3、可撤销合同: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14、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15、合同的履行: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16、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17、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自立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18、代位权: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19、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起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20、合同权利的让与(狭义)指合同权利人通过订立合同这种形式而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承受。即所谓债权的转让。

  21、合同承受: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22、解除权: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23、提存:是指债权人务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方式称提存。

  24、合同终止: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不须再履行或无法再履行。

  25、抵销: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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