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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公卫执业医师辅导——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办法(2)

2012-07-27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省、市两级建立卫生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定期交换与共享机制。交换范围仅限于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患者相关信息。

  为确保信息安全,应制定信息交换流程,有专人负责交换。并对交换过程进行记录、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ign=left>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预防接种工作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中之重,优先保障。要加强组织领导工作,主要领导负全责,明确相关部门、机构职责,建立有效协调机制,及时通报信息,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组织实施预防接种,巩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成果,有效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

  预防接种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落实预防接种的各项措施。要定期向政府汇报预防接种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为政府决策、督导考核、目标管理乃至责任追究提供依据,切实加强政府对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确保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预防接种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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