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
油气田企业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包括:地质勘探;钻井(含侧钻);测井;录井;试井;固井;试油(气);井下作业;油气集输;采油采气;海上油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通讯;油田基本建设;环境保护;其他生产性劳务。油气田提供生产性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
(二)跨省开采石油的特殊涉税规定
总分结构企业 |
总分结构跨省开采石油的的企业,采用总机构汇总计算,按井口产量分配的方法,按各油气田分配的应纳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油气田企业跨省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在劳务发生地按3%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从其应纳增值税中抵扣。 |
母子结构企业 |
母子结构跨省开采石油的的企业,采用各自登记各自纳税的方法。 |
新疆地域发生的生产性劳务(新增) |
新疆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按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应纳增值税中抵扣。 |
a.凭票抵扣税;b.计算抵扣税——计算抵扣时的计算基础不必进行价税分离。自行计算进项税的两种情况:
(1)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收购农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2)运输费用。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票所列项目不能把运输费与其他杂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分开,则不可计算抵扣进项税。发票种类不包括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