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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快报:广西新计生条例取消二胎生育时间间隔(1)

2012-05-26 
广西新计生条例取消二胎生育时间间隔

  广西新计生条例6月起实施

  符合依法生育二孩条件的夫妻可自主决定生育二孩的时间

  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日,记者从市人口计生委获悉,相较于现行《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在保持生育政策稳定的基础上,取消了二孩生育时间间隔,完善了奖励优惠制度,加大了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查处力度。

  取消4年生育间隔规定

  据了解,新《条例》在2002年取消28周岁以上妇女依法生育二孩时间间隔的基础上,全面取消了原有的4年生育间隔的规定,符合依法生育二孩条件的夫妻可自主决定生育二孩的时间。

  另外与现行《条例》不同的是,新《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将多女户招婿改为双女户招婿。同时,新《条例》第十五条删除了同胞兄弟特殊情形生育二孩的规定。

  为了加快推进城镇化,新《条例》延长了“农转非”的政策过渡期。新《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将符合生育二孩条件,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过渡期,由三年延长到五年。

  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提高

  为了体现奖励政策的普惠性,实现奖励对象上的公平。新《条例》秉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保持原城镇计划生育职工提高5%、10%退休金政策不变的基础上,将奖励对象由职工扩大到所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

  城乡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也得到了提高,新《条例》在原有提高城镇居民最低保障金规定的基础上,将农村居民也纳入这一政策。第三十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个档次;已达到最高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的百分之十予以提高。

  《二孩生育证》孕后也能领

  为避免合法生育二孩的夫妻由于意外怀孕,未能及时申领《二孩生育证》,造成程序违法的情况,新《条例》将申领《二孩生育证》时间由怀孕前调整到了生育前,更加方便群众。

  考虑到很多合法生育二孩的夫妻由于意外怀孕、来不及申领《二孩生育证》造成的程序违法,不同于违法超生行为,出于以人为本、简化处罚程序的考虑,新《条例》第四十四条将符合生育二孩条件、未领取《二孩生育证》生育的,由现行《条例》规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改为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减轻了符合二孩生育条件未领取《二孩生育证》生育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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