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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的司法鉴定

2011-07-05 
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也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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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合自己十几年的工作经验谈些体会。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

  2.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3.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4.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一)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

  1.委托主体

  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2.委托方式

  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3.委托内容

  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4.对送鉴材料的要求

  (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

  (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

  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5.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二)受理主体、受理方式

  1.受理主体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如果省人大批准实施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该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调解和鉴定,那么,这些省及省直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就属于地方法规已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机构

  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也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但目前全国尚未作统一的司法解释,各省的规定不尽相同,存在着政出多门,行业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必须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

  3.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书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决定受理。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在7天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4.凡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

  不属于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委托方和受理方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施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科学,即用专门知识采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客观,即按照工程的真实面貌作出分析判断;公正,即要客观地听取两方的意见,并且最好同时听取,公开地进行鉴定活动;合法,即从委托到受理,从形式到内容,从技术手段到依据标准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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