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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

2011-06-30 
按监理合同价除以监理服务时间,每季度付一次(包括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件4.2条确定的对监理单位的赔偿费),支付时间分别为3、6、9、12月份的中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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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动员预付费

  为使监理服务能及时开展,业主在签订监理合同的监理单位提供履约担保之后14日之内,且主要人员及必要的设备到场后, 向监理单位支付与履约担保金同等款额的动员预付费。

  2、履约担保金

  业主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件5.5.3条的规定,没收监理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不得影响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它支付。

  3、赔偿金

  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件第4.1条确定的监理单位对业主的赔偿,业主从监理单位的日常支付中扣回。

  4、支付时间与内容

  按监理合同价除以监理服务时间,每季度付一次(包括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件4.2条确定的对监理单位的赔偿费),支付时间分别为3、6、9、12月份的中旬。

  5、支付方式

  业主在每期支付的同时,按动员预付费占监理服务费用总额的比例分期扣回动员预付费;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件第4.1条确定的监理单位向业主的经济赔偿,该赔偿的每次扣回额不超过当期应支付的监理服务费用的10%。

  6、结算

  在签发工程交工证书后14日之内,结算相应工程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监理单位赔偿金的余额;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30天之内,结算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它应向监理单位支付款项的余额,扣减其它应从监理单位扣回的款项,业主向监理单位返还履约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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