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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苦心经营“卡秋莎” 商标却遭原东家抢注

2010-12-26 
庭审中,矫先生的代理人对协议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指出双方已经就“卡秋莎”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的所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完成交割,“卡秋莎”商标不属于中心转让协议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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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一商贸公司苦心经营多年的“卡秋莎”外语培训品牌初见规模时,却遭遇商标被抢注的尴尬局面。这才发现“卡秋莎”品牌的原东家矫先生已经在先申请了该商标。商贸公司为此起诉矫先生,要求依当初的转让协议将“卡秋莎”注册商标进行转让。今天,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读书人整理

  原告某商贸起诉称,2006年8月18日,公司与矫先生签订《协议书》,约定矫先生将其所拥有的“卡秋莎”国际文化交流中心有形、无形资产及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商贸公司,商贸公司向矫某支付100万元,并随即向商标局提出 “卡秋莎”商标的注册申请。2010年3月经商标局通知,商贸公司才得知矫先生已抢先注册“卡秋莎”商标,还在签订协议时,隐瞒了这一事实。

  商贸公司认为,自2006年起,公司通过不懈努力逐步将卡秋莎外语培训(尤其是俄语培训)项目在业内树立起品牌。虽然目前损失的具体数额没有计算,但由于无法注册“卡秋莎”商标,其他同类学校打着“卡秋莎”的招牌进行招生,公司却无法采取措施进行制止。矫先生现拒绝履行转让义务,给商贸公司造成了极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矫先生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转让“卡秋莎”商标,并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http://www.reader8.com/

  庭审中,矫先生的代理人对协议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指出双方已经就“卡秋莎”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的所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完成交割,“卡秋莎”商标不属于中心转让协议中的一部分。转让之前,中心从未将“卡秋莎”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和宣传,对中心来说只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依协议已经转让给了商贸公司。注册“卡秋莎”商标完全是出于矫先生的喜好和发展自身事业的目的,对商贸公司没有任何恶意。而且“卡秋莎”商标注册申请是于2006年7月17日提交的,没有侵犯商贸公司的在先合法权利。商贸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了卡秋莎商标,只是使用了相应的字号,不同意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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