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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政策解答(3)

2010-12-03 
读书人导读:“三支一扶”计划是由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农业部、卫生部、全国扶贫办、团中央等八部委组织实施的一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计划。

  (五)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户口应由学校迁转到省人才中心或根据本人意愿迁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应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农场和林业局人事部门。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服务期间的党、团费按照当地农村党员、团员的标准缴纳。

  (六)服务单位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日常考核。县(市、区)、农场和林业局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日常工作表现、服务业绩等进行年度考核(对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大学生在团委工作岗位上的表现情况要进行专门考核),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

  四、服务期满后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各级“三支一扶”办要高度重视服务期满大学生的就业情况,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信息,积极帮助未就业大学生落实就业岗位。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就业服务,加强沟通与服务衔接,设立专门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创业绿色通道窗口,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要组织开展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服务期满的大学生,并对服务期满后困难家庭和较长时间未就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要进行重点帮扶,提供全方位的公共服务。

  (二)鼓励和支持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通过市场自主择业,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其户口、档案原则上随工作需要流动,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暂未就业的,户口应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应转至户籍所在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代理。对进入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年限计算工龄和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对到我省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满5年的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重点扶贫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高定一至二个级别工资档次或一至二级薪级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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