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服务期间的日常管理有何规定?
(一)各市(地)“三支一扶”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负责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加强与“三支一扶”大学生的联系,公布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随时掌握动态信息。
(二)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要负责指导、协调服务单位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岗位、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帮助解决“三支一扶”大学生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服务单位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要择优选拔1至2名条件适宜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并协助县团委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三支一扶”大学生已是中共预备党员的,要按规定及时做好转正工作。要在“三支一扶”大学生中培养和发展党员,对培养成熟,由各乡镇党委及时纳入党员发展计划。到乡镇卫生院服务的支医大学生,其服务期间的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医疗机构为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或配有能够指导大学生开展医疗活动的年资较高的执业医师的乡镇卫生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规定的支医大学生,由试用医疗机构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在服务地报名参加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办理参加资格考试的有关手续。试用期满后,应安排到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服务。
(四)“三支一扶”大学生应自觉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群众服务。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须及时提出申请,经省“三支一扶”办批准方可离开服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且采取欺骗手段冒领补贴的,一经查实,除全省通报批评外,视同服务期未满离开服务单位予以除名,不再享受国家和省的各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