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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怎样化解工程审价风险(2)

2010-11-16 
读书人为您总结风险管理:怎样化解工程审价风险,希望对您的考试有所帮助
 应当注意的操作事项

  巧妙设计送审价默认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并没有关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内容。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该在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对此进行专门约定。但是,在实践当中,相对于发包人,承包人明显处于劣势。而且,发包人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并懂得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最大范围内扩大自己的权利,减轻义务。因此,承包人要想在专用条款中直接约定“视为认可”的条款比较困难。因此,建议承包人可就工程结算问题约定为:本工程的结算方式和期限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执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争取对以下内容进行细化:审价期限;如果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应视为发包人收到的竣工结算文件齐全;发包人在审价期限内未结束审价,应视为同意竣工结算文件。

  送审资料齐全,且由发包人签收。一般来说,送审资料齐全后,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人签收,到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关系或许已经恶化,发包人可能拒绝签收。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请公证处公证送审的结算文件内容,然后邮寄给发包人,即在送审资料送交发包人之前,事先与邮政特快专递公司和公证处联系好,把所有的送审资料都先行公证,并在公证人员公证下用邮政特快专递发送至发包人处。

  约定答复期限届满后,承包人应谨慎发函。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后,发包人没有任何答复,承包人欲以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的目的已经达到。此时,承包人应当谨慎发函,千万不能质疑发包人为何不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甚至要求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这种行为在实质上表明承包人赋予了发包人新的答复期限,即承包人不应当向发包人发出催促其尽快结算审价等有关方面的文件,而应该立即向发包人发出工程造价以送审价为准的函件,同时根据合同中关于支付工程价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支付工程价款的“催款函”,而非“催审函”,否则就功亏一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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