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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灵璧县2010年度公开招聘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公告

2010-09-14 
报名时间:2010年9月15日—9月18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2:30—4:30。报名地点:灵璧县人事局(县委党校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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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人口计生干部队伍建设,解决目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足的问题,更好地推动全县人口计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共灵璧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关于转发<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考核办法>(试行)》(灵人发[2008]18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见下表)

  (一)招聘对象:本县户籍人口(含原户籍是灵璧的在外未就业毕业生)、国家承认学历的医学卫生类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以及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人员。

  全县各乡镇计生服务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不得报考县计生服务站岗位。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报考:

  1、受到刑事处罚的;

  2、近三年来受到记过以上党政纪处分的;

  3、近三年来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

  4、正在立案查处人员;

  5、政策外生育的;

  6、因“两非”案件受到查处的。

  (三)灵璧县2010年公开招聘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表

  招聘单位岗位名称及代码招聘人数性别报考条件要求

  专业学历年龄其他

  县计生服务站护理(01)2女医学国家承认中专及以上学历35周岁以下(1975年9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执业护士资格

  医学影像(B超)(02)1女医学影像国家承认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医学影像(B超)技师以上资格

  医学检验(03)1不限医学检验国家承认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医学检验师以上职称

  临床医学、妇幼保健、咨询服务(04)1女医学专业(西医)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执业范围为妇产科)

  乡镇计生服务所计生技术服务、生殖健康保健和咨询服务(05)20女医学专业(西医)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2008年以后毕业的未获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0年9月15日—9月18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2:30—4:30

  2、报名地点:灵璧县人事局(县委党校院内)。

  3、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每位应聘者限报一个岗位。

  4、报名所需材料: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户口本和有效身份证、毕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和相关资格证书等原件、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填写《灵璧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聘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

  5、缴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26号文件规定,笔试、技能测试费用为每人90元。

  (二)资格审查

  县人事局与县人口计生委共同组织实施。凡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即取消其应聘资格。财政全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

  三、考试内容及时间和地点

  (一)考试内容

  考试采用笔试与技能测试相结合方式。报名人数与拟聘用岗位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方可开考。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岗位数。

  笔试内容:医学基础知识和相关岗位要求专业知识,卷面分为100分。

  技能测试采取答卷形式进行,内容为:报考岗位所要求实践技能相关专业知识,卷面分为100分。

  总分计算:笔试占总成绩70%,技能测试占总成绩30%。加权计分后的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考试成绩公示7天。

  (二)考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和考核

  (一)体检

  1、考试结束后,从高分到低分以各拟聘用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如遇总成绩并列的,以技能测试成绩高者优先(如遇技能测试成绩相同者,待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

  2、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

  (二)考核

  考核工作由县人事局、人口计生委按有关规定实施。因体检、考核不合格等原因形成的缺额,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公示、聘用

  根据考试总成绩和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将拟聘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根据报考的岗位,由县人口计生委提出拟聘用工作岗位,县人事编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签定聘用合同。凡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聘用上岗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处理。

  六、待遇

  被聘用人员享受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待遇。

  监督举报电话:县监察局:6028110。

  七、咨询电话:6022663(县人事局)、6031710(县人口计生委)

  联系人:曹坤

  电话:6031710

  操作员:谢琳

  灵璧县人事局

  灵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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