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事实:
游客八人反映于今年1月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港、澳十一日游"。在旅游途中,发生游客的财物被窃一事,客人在回到上海后发现财物被盗,客人认为是因为旅行社的原因造成其财物被窃,因此要求旅行社进行赔偿。
二、 处理结果:
质监所在收到投诉后通过调查取证认为:游客叙述其财物是在泰国被窃,回上海后才发现。没有报案,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则对游客所提赔偿要求不予支持。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旅行社协助游客与泰国方面及航空公司联系,对此事做出调查。
三、 评析建议:
按规定,游客被要求自行保管贵重物品;同时旅行社按规定为游客办理了旅游意外保险,其赔偿范围包括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失或被盗所需的赔偿。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游客应取得索赔的有关凭证,由列明受到保险保障的旅行社向与之签约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经核实后予以赔偿。如果缺少索赔的有关凭证,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我所建议游客在外出旅游时,一定要自行保管好自己的行李,尤其是贵重物品。万一不幸发生物品被窃时,一定要保存好有关证据,已备将来索赔时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