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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带幼女开房,为何如此胆大?

2013-05-15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换言之,针对幼女的“强奸罪”,并不需要“强行”,只要是“奸淫幼女”即满足强奸定罪条件。

01   未满足法定条件,弄成“阴部裂伤”也不算“奸淫幼女”


    据现行法律,不是“性器官之间接触”,算不上奸淫幼女和强奸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换言之,针对幼女的“强奸罪”,并不需要“强行”,只要是“奸淫幼女”即满足强奸定罪条件。即不管受害人是否同意,或者是否由幼女发出邀请,均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因为刑法考虑未成年人在意志上不自由,故受害人的同意不能构成刑法上“违法阻却事由”。也就是说,在“海南幼女案”中,即便是女生主动联系校长,只要校长明知是幼女,满足“奸淫”的条件即可算作“强奸”,且要从重处罚,最高还可判处死刑。

  然而,怎样才算够得上奸淫幼女呢?在中国,即便1984年就明确了针对奸淫幼女的行为,抛弃“插入说”的既遂标准,而采用“接触说”,但满足条件仍然相当苛刻:需要犯罪人性器官与幼女性器官有接触,且主观上要有奸入幼女性器官意图才能认定。换言之,即便作案者把幼女弄到像此案中万宁人民医院检查显示的“女童阴部红肿、会阴有1cm裂伤”,只要不满足“性器官之间接触”、或者有性器官接触但主观上没有插入意图,仍然算不上奸淫幼女和强奸。然而在国际上,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2年对强奸罪的定义:“只要是使用阴茎或其他部位或其他东西,经武力逼迫或其他逼迫,触及阴道或肛门,不管程度轻微与否,都属于强奸。”对比即可发现,在“强奸罪”的定义上,中国法律对幼女和女性的保护就非常狭隘。

  

此案中万宁人民医院检查显示:女童阴部红肿、会阴有1cm裂伤(央视截图)


  刑法保护性侵害非常不足,但执法人员查处卖淫等“性犯罪”十分灵活

   而从另一方面看,在中国,“性侵犯”甚至还不是法律概念,多数时候都以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或者强奸罪代替。但这两个罪名都是“性侵犯”的子集,并没有包括所有“性侵犯”的手段。实际上,只要是违背主体意愿,与其进行有关于性方面的活动都可定义为“性侵犯”,至于是否异性之间,是否发生性关系则都不应限制。

  针对儿童时更是如此,在英国,针对儿童的性侵犯,只要是强迫或诱导儿童进行性行为,比如,鼓励儿童看色情片,用性暗语或性话题骚扰儿童,爱抚或强迫儿童性交。都可被视为性侵犯,而这些行为都是犯罪。

  令人不解的是,虽然中国刑法针对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罪名的适用很僵化,但在查处卖淫的时候对所谓“性犯罪”处理的灵活性又变得十分充分,诸如“手淫”、“推油”等都会被当成色情服务查处。在2011年8月,北京丰台区公安局就曾以洗浴中心存在为客人提供“手淫”、“推油”等服务为由,对其进行过查处。


   02  即便算成“猥亵儿童”,判罪条件也非常高


    不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最多判5年


    奸淫幼女的适用范围小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大量的奸淫幼女罪只能退而以猥亵幼女罪定案。在本案中,万宁警方昨夜就确认了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请批捕两名犯罪嫌疑人。

  所谓猥亵儿童,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但《刑法》规定,只有行为人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比一下强奸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如“强奸妇女手段残酷的;强奸妇女多人或多次的;轮奸妇女的首要分子;因强奸妇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很容易即可发现,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加重情节过于狭隘了,像在万宁这次案件,即便这个校长多次与这些女学生开房,也达不到法定加重情节,最多也就判5年。

  此外,在刑事司法领域,都将妇女的年龄扩大解释为已满14周岁,在司法实践中,15岁就算不上儿童,无法以“猥亵儿童”入罪,这使猥亵儿童罪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能力进一步降低。


  现实中,对“猥亵儿童”的处理经常和稀泥,处罚轻描淡写


   在2012年的广东白观珠镇金竹园村就发生了一件荒唐事,一位50多岁的公务员对一个12岁的小姑娘实施了猥亵,造成了小女孩下体出血受伤。但由于当地派出所认为由于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最多属于治安问题,对其只处以了15天的拘留。2007年9月,某中学体育教师蔡某在饮酒后上课,安排学生压腿时,从后面搂抱被害人小涵(化名,1994年生)、小春(化名,1994年生)等六名女学生的腰部,直至被害人哭泣才放手。本案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理,由侦查机关撤回,并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形成对比的是,如果一个成年男子去洗浴中心接受“手淫”、“推油”服务,却可能被劳教半年。

  也许正是这种轻描淡写纵容了不良风气。根据央视《新闻1+1》的记者调查发现,在某些地方,“打幼女主意”这样的事情并不是个例,甚至成为当地的一个不良社会风气。


   03法律上的不周全被中国的现状放大,形成"恶果"


   一方面,家庭和学校教育不完善,监护不到位使得儿童易受侵犯


   在中国,保护孩子防止性侵的教育几近空白,再加上有留守儿童这类父母难以监管的群体,儿童性侵犯案有高发趋势,据全国妇联来信来访的数据显示,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为2948件,19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3年间猛增了20多倍。而且这个数字只能算是冰山一角,绝大多数“儿童性侵”都没进入人们的视线。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被性侵的群体中,留守女童占很大比例,这些女童有的随父母在外打工,有的寄养在亲戚家,从小就没有安全感,不知通过什么方式护自己,遇到性侵害,也多选择沉默。

  在教育和监护不到位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一些女童与成年男人“交往”的事情,这些“交往”表面看起来是“自愿”的。

  

台湾地区的统计,性侵案中师生关系也有不小的比例


  另一方面,特权阶层容易钻法律的空子,打起幼女的主意有恃无恐


   中国的一些成年人的权力过大,当官经商往往有权势撑腰,更能壮胆,更易对未成年人下手。而在法律方面的漏洞和教育的不充分这两个特殊国情下,如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还是停留在仅仅认为“性交”才为“强奸”的老旧观念,在相关法条束手束脚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又从何谈起?


  04怎样才能让某些“叔叔”们不敢越雷池半步?


   教育方面应让孩子懂得保护自己,使得坏人不易下手


   在欧美国家,专门有学校防性侵教育,课程以防止“性侵害、性攻击、性暴力和性骚扰”为讲授大纲,分别对学前儿童、小学低年级、小学高年级、初中、高中,设置了不同的课程。在这样的努力下,根据联邦统计局的数据,美国儿童性侵案连年下降。据美国公共健康服务部的年度儿童性侵案件统计布告,2011年举报的儿童性侵案有61472宗,较2010年下降了2000宗。

  新罕布什尔大学儿童受害案件研究中心负责人David Finkelher也指出,打击儿童性侵罪行的主要措施就是加强公众教育。务必让父母认识到儿童性侵犯罪行的严重性,及被害儿童会终生受害的事实,从而加强对孩子的保护。而对于儿童,要进行防范性教育,让孩子们明白,若有他人对其有不当的触摸行为,或对其拍摄不雅照片时,他们要大胆说出来。…[详细]

  法律方面要使得成人再打幼童主意时感到战战兢兢对性侵儿童者,除了对一些重犯处于长年限的监禁等严峻的处罚外,其它的预防措施也应做足。根据美国国会1996年通过的联邦法案梅根法案(正式名称为《美国性犯罪者信息公开法》),该法案就规定了:性侵犯者假释后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小区知悉,以便让家里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知悉是否有儿童性侵前科犯住在他们的社区。

  此外,成人即便是与未成年人“交往”也要掂量一下,因为即便是“两情相悦”也同样是犯罪。2012年英国一起备受瞩目的案件就是例子,男教师杰里米·福里斯特携15岁的女学生梅甘·斯坦默斯私奔,而英国警方对此的应对级别是在全欧洲发布通缉令,并与国际刑警组织和法国警方合作调查,最后还以以涉嫌绑架未成年人的重罪逮捕了福里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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