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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中央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界定

2015-12-29 
在京中央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界定日前,人力社保部发布《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

在京中央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界定

        日前,人力社保部发布《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办法中首次界定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刚刚公布的北京公务员相比,缴费基数中多出了工改保留补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适当补贴两项。
        在实施办法中,除了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的8%以及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职业年金之外,还首次明确了纳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工改保留补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适当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工改保留补贴、绩效工资(限高线以下部分)。
        对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新人”(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其个人缴费年限依然要累计满15年,退休后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老人”(本办法实施前为编制内工作人员且已经退休的),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中人”(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但此次,并未给出具体过渡办法,人力社保部表示将另行制定。
        参保人员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此外,办法中明确将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家统筹安排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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