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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可自主聘任校长 不再需要报审批机关核准

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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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近日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删除了“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两项内容。这意味着,民办高校校长由民办学校自主聘任,不再需要报审批机关核准。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教育部为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要求,已取消下放了十多项教育行政审批。
  >>变化
  修改民办高校校长聘任条件
  《决定》删除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和“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保留了“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
  【解读】教育部方面称,此次修改是为与国务院规定保持一致。民办高校校长可自主聘任,不需要报审批机关核准。
  取消中小学教材“编写核准”
  《决定》将《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删除了“编写教材事先须经有关教材管理部门核准”这一内容。我国对中小学教科书管理分为编写核准和审定两个环节。此次修改只是取消了核准环节,国家审定部分仍保留。
  【解读】教育部方面称,教育部将制定新的中小学教材管理规定。由于制定需要时间,所以便先行修订了与审批相关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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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周怡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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