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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规:民办高校可以自主聘任校长

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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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高校可以自主聘任校长,无需再报审批机关核准,央视新闻客户端从教育部官网印证了这一消息。
  根据教育部日前发布的第38号令,即《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此前教育领域的相关规章做出调整,且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备受关注的调整之一包括“民办高校可以自主聘任校长”。教育部将2007年颁布实施的《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第十条修改为:“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删除了“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在书面答记者问中提到这一改革的背后依据:
  2013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号)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出修改,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删除了“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同年11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宣布取消“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据此,教育部《决定》删除《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25号令)第十条中的“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删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26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经修改后,第25、26号令中关于行政审批的条款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保持协调一致。在实际管理中,民办学校校长由民办学校自主聘任,不需要报审批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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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周怡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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