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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代理实务复习(七)(1)

2013-06-24 

  权属审核

  权属审核是土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资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登记机关的审核意见,决定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和权利变动事项,是否准予登记的过程。

  一、地籍调查与权属审核衔接

  (一)接收土地登记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资料

  土地登记人员接收地籍调查人员移交的土地登记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在资料移交中双方应检核资料与移交单所载资料是否相符,有无缺失,并填写《土地登记资料移交单》的有关内容。

  (二)记录土地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内容

  土地登记人员将土地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的有关内容记录到《土地登记审批表》的相应栏目,以备审核时使用。

  二、权属审核的依据与应达标准

  权属审核的依据有两个方面:法律依据和书证依据。法律依据是指国家现行的有关土地的法律、政策及行政法规。书证依据指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登记宗地的权属来源证明、申请登记宗地的地上物产权证明、地籍调查成果和土地定级估价成果等。权属审核必须依据书证及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

  权属审核应达到的标准总的来说有三条: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和面积准确。权属合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土地权属来源清楚;土地的权属性质准确;土地的使用合理;界址清楚是指土地权属范围(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界标的设立准确、合理,指界人认界手续完备,实地与图、表描述一致。界址边长实丈数据与图上量算结果在允许误差之内。宗地面积准确的前提是界址清楚,测量方法规范,其具体要求是:图上量算面积与实地测量面积一致;土地总面积与各地类面积之和一致;共有宗地各分摊面积之和与共有使用面积一致;批准面积与实际使用的面积一致。

  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第6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三、权属审核的内容

  权属审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审核、对宗地自然状况的审核、对宗地权属状况的审核。

  (一)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审核

  不同类型的土地登记,其申请人不同,但一般说来,不管哪一种类型的土地登记,其申请人都没有超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三种类型之外。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土地登记人员查验其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并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土地登记要求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申请人无行为能力或只具有限制行为能力,则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土地登记人员审查其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如企业、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如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的法人资格证明为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依照法律、行政命令成立的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为批准该单位成立的证件或文件。其它组织申请土地登记时,参照法人审查的方法对其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此外,土地登记人员还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进行审查;土地登记申请人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它组织,凡是委托他人申请的,土地登记人员审查其《土地登记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代理人为法定代理人的,土地登记人员审查其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监护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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