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卷二 >

司法考试2013年最新整理刑诉法条变动(7)

2013-05-30 
司法考试2013年最新整理刑诉法条变动(7)小编寄语:现在读书人网(www.reader8.com)陆续为您整理考试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同学们在这短暂的日子里将这些内容整理掌握。

  旧法第97 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新法第122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检或公的证明文件。”

  变化:

  1、增加两处询问地点(现场;证人提出的地点);

  2、增加规定,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出示工作证见,在公检询问时不要求出示证明文件,在其他地方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供的地点询问,都要出示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解读:

  1、在现场询问,可以及时固定证据,节省其作证时间,不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

  2、增加在其提供的地点询问的规定,有利于避免证人因害怕打击报复而不愿意前往其单位住所接受询问。

  3、在现场询问,往往无法取得证明文件,因此只要求出示工作证件。

  考察方式:

  询问证人的地点考察可能较大,同学们应注意和讯问嫌疑人、被告人的地点对比记忆。

  这个知识点最容易出错的内容是,必要时可以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如果是贪污罪,只能到检察院提供证言,而不能去公安,如果是杀人罪,则只能到公安,而不能去检察院。

相关推荐:

2013年司法考试宪法:单项选择题练习汇总

2013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单选题汇总

2013年司法考试新刑事诉讼法汇总

2013年司法考试宪法基础知识汇总

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汇总

更多2013年司法考试信息请访问

读书人网司法考试频道:http://www.reader8.com/exam/sikao/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