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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文理解释(1)

2012-12-20 

  文理解释,指根据语法、字义的惯常用法来解释条文的方法。

  文理解释,也称“文义解释”,是解释刑法的基本方法。法条由语言文字构成,因此,没有特别的理由,对法条应当根据语言文字的惯常(或普通)用法进行解释。以此为前提,用文理解释得出的条文含义(的结论),被称为普通解释。文理解释既然是按照“最惯常”语言文字规则进行的解释,那么其方法和内容也属于普普通通的解释(普通解释)。因为文理解释根据“语法、字义”解释条文,注重法条字面(形式)意义,所以也被称为形式解释。

  可见,文理解释与普通解释、形式解释意思相近,属于根据条文语法、字面最惯常(或最普通)意义的解释方法,只是说话的角度略有不同。

  比如,强奸妇女罪的“妇女”包括一切女性,既包括中国妇女也包括外国妇女,既包括成年妇女也包括幼女。这是文理解释,同时也属于按照“语言最惯常用法”进行解释所得出条文内容(按照条文的文理不扩大不缩小)的普通解释,同时也是根据条文的语言文字“字面”(形式意义)作出的形式解释。

  ①文理解释是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基础之一是(公民对自己行为是否犯法的)可预知性。实现这个要求的平台就是“语言文字的惯常用法”,立法者用它表达刑法,司法者、守法者用它理解刑法,借助这个平台实现明确性要求、可预知性价值。所以,文理解释成为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是制度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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