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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民事诉讼法考试大纲解读三

2013-05-17 

【新增考点详解】

  考点16 抗诉和检察建议的启动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具体的监督方式有二:(1)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提请同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即通过抗诉行使检察监督权;(2)根据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检察建议确定是否依职权启动再审。

  由于检察建议的具体程序和效力,尚待司法解释的规范,故以下主要针对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展开:

  人民检察院启动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条件,是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发现错误裁判的途径有二:(1)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检察院启动抗诉或检察建议;(2)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自行发现错误裁判,从而启动检察监督。其中,当事人申请是主要渠道。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启动抗诉和检察建议做出了具体规范:

  1.当事人申请的情形:(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2.人民检察院的审查程序: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是否提出抗诉或检查建议的决定,在审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享有调查权,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3.当事人申请的次数限制:只以一次为限。

  《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范是为了解决再审启动时,当事人多头申请、重复申请导致司法资源浪费的问题。希望通过对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进行适当规制,形成再审启动机制上“法院纠错现行,检察监督在后”的局面,鼓励当事人在穷尽法院系统内的救济渠道后,再启动检察监督机制,从而适度限制再审的启动,确保司法的终局性。

  考点17 申请再审的条件

  1.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此外,司法解释纳入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形: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也可以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可以申请再审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的调解书包括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的调解书。

  比较特殊的是离婚案件。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和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可以就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书中确定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再审申请,如果符合再审条件,应当进行再审审理。然而,如果当事人就原离婚审判决、调解书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申请再审,法院应当驳回再审申请,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申请再审,必须具备应当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事由进行了统一处理,使二者完全一致。

  而对于生效的调解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如果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上述事由,也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裁定再审。

  4.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但对于因以下事由申请再审的,再审申请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应情形之日起6个月:(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同理,前述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时限也应当相应缩减为: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民事诉讼法未直接作出规定。但从立法的总体精神看,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与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时间应是一致的。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大幅缩短了再审申请期间,一方面是吸收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与法治发达国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也再次体现全国人大适度限制再审,确保司法终局性的立法理念。

  5.申请再审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错误,原则上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未公民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6.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必要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申请书副本。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或有人身攻击等内容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再审申请人予以补正。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为保证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应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考点18 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后,认为异议有效的,将产生三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1.终结督促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终结督促程序,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此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不得上诉。终结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在适用程序上所作的决断,而不是对债权人请求权的否定,至于债权人如何主张其权利,由其自行决定。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支付令自行失效。人民法院支付令生效的条件,是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清偿债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被人民法院驳回。如果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则支付令自行失效,即不能作为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根据。

  3.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转换。支付令失效后,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出诉讼的除外。

  考点19 行为保全

  需要说明的是,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行为保全制度的规定,由于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未作相应调整,故仲裁前及仲裁中涉及行为保全的问题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遵守仲裁法关于财产保全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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