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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点讲义及例题解析第十三章(1)

2013-05-07 
读书人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点讲义及例题解析,希望大家在2013年的考试中都能取得一个理想的成绩!


  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


  考情分析:重点章节,分值在8-10分左右。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有住所或无住所居住满1年的个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2)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无住所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判定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判断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典型例题】琼斯为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同时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担任职务,2011年3月6日来华,12月20日离开。期间琼斯因工作原因,曾于6月8日离境,6月14日返回。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琼斯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天数为( )天。

  A.282

  B.283

  C.284

  D.285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3月6日、6月8日、6月14日和12月20日,均按半天计算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中国境内实际工作天数=25.5+30+31+(7.5+16.5)+31+31+30+31+30+19.5=283(天)。

  二、征税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

  ①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纳个税,这些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②内退问题:

  ③出租车问题:

  A.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承租的,驾驶员从事客运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B.个体出租车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C.个人出租车挂靠单位,并向挂靠单位交纳管理费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④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①包括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②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按该税目计算征税。

  ③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A.非独立个人劳动:计“工资、薪金所得”;B.独立个人劳动:计“劳务报酬所得”。

  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空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五)稿酬所得。

  ①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

  ②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计“劳务报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①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不缴个人所得税。

  ②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和家庭成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或者向企业借款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视为对投资者的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

  ①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A.集体所有制改制为股份制的,职工个人取得的股份,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B.转让时,按转让收入额扣减取得时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计算个人所得税。

  ③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④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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