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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强化知识点——计税依据(1)

2013-04-26 
读书人网整理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强化知识点,望给大家带来帮助!

  第四节 计税依据(掌握)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销售额的确定:


  (一)一般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一般情形下,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提示】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销售额,都需要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然后乘以适用税率,即为计算应纳增值税或消费税税额。

  【例题·单选题】根据税法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凡是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都征收增值税

  B.凡是征收增值税的货物都征收消费税

  C.应税消费品征收增值税的,其税基含有消费税

  D.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的,其税基不含有增值税

  『正确答案』B


  (三)包装物的规定: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不包括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提示】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啤酒、黄酒除外),押金收取时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押金逾期时,不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啤酒和黄酒的包装物押金,押金收取时,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押金逾期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

  【考题·单选题】(2010年)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2月销售粮食白酒3吨,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00元,包装物押金23400元,该企业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货物已经发出。该酒厂本月应缴纳消费税( )元。

  A.64000    B.64680

  C.67000    D.6768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纳税人销售粮食白酒应税消费品同时收取的押金,在收取时,就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应纳消费税=(300000+23400÷1.17)×20%+3×2000×0.5=67000(元)

  【例题·计算题】某酒厂本月取得啤酒的逾期包装物押金2万元,果酒的逾期包装物押金3万元。计算增值税销项税及消费税。

  『正确答案』销项税=2÷(1+17%)×17%=0.29(万元),由于是啤酒从量计征消费税,所以,啤酒包装物押金逾期时消费税不计算。果酒属啤酒、黄酒以外的,是在收取时计算缴纳增值税及消费税,逾期时不再计算缴纳增值税及消费税。

  【例题·单选题】某啤酒厂销售A型啤酒20吨给副食品公司,开具税控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80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销售B型啤酒10吨给宾馆,开具普通发票收取3276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元。该啤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是( )。

  A.5000元   B.6600元

  C.7200元   D.7500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啤酒每吨出产价(含包装物及押金)在3000元以上,适用消费税税额是250元/吨;每吨出产价(含包装物及押金)在3000元以下,适用消费税税额是220元/吨。A型啤酒的单位售价=(580000+3000÷1.17)÷20=29128.21(元/吨),适用消费税额是250元/吨,应纳消费税额=20×250=5000(元);B型啤酒的单位售价=(32760+1500)÷1.17÷10=2928.21(元/吨),适用消费税额是220元/吨,应纳消费税额=10×220=2200元。该啤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5000+2200=7200(元)。


  (四)酒类其他规定:


  1.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2.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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