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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前自我检测练习(三):《合同管理》(1)

2013-04-12 
读书人网为您精心整理《监理工程师》有关方面练习题,帮您考前把脉,以助您一臂之力。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委托监理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

  A.监理工程

  B.监理服务

  C.监理规划

  D.监理投标方案

  答案:B

  解析:P5 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在合同法律关系中,行为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监理合同中监理服务是监理单位应完成的工作,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

  2.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应当是(  )。

  A.施工合同的发包人

  B.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C.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

  D.工程项目的代建方和施工合同的发包人

  答案:A

  解析:P14 在国外,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人一般是承包人。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建设工程合同的公证和鉴证,在法律上的相同之处是(  )。

  A.性质相同,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工程合同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B.效力相同,即经过法定程序公证和鉴证的合同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C.适用范围相同,即在国内国外均可采用鉴证和公证任何一种合同审查方式

  D.申请原则相同,都是合同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进行合同的鉴证和公证

  答案:D

  解析:P20 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合同公证与鉴证,除另有规定外,都实行自愿申请原则。故选项D正确。

  选项A错误,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性质不同:合同鉴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合同鉴证办法》行使的行政管理行为。而合同公证则是司法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的公证机关依据《公证暂行条例》行使公证权所作出的司法行政行为。

  选项B错误,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效力不同:经过公证的合同其法律效力高于经过鉴证的合同。

  选项C错误,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法律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公证作为司法行政行为,按照国际惯例,在我国域内和域外都有法律效力。而鉴证作为行政管理行为,其效力只能限于我国国内。

  4.某小型施工项目,甲乙双方只订立了口头合同。工程完工后,因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而发生纠纷,应当认定该合同(  )。

  A.未成立

  B.补签后成立

  C.成立

  D.备案登记后成立

  答案:C

  解析:P25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在于,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5.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文件中,属于要约的是(  )。

  A.招标公告

  B.投标书

  C.寄送的价目表

  D.招股说明书

  答案:B

  解析:P27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是对相对人发出的行为,必须由相对人承诺,虽然相对人的人数可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另外,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也不含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比如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等,即是要约邀请。

  6.甲将工程机械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工程机械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丙之间买卖工程机械合同的效力是(  )。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或撤销

  答案:C

  解析:P33 该题情况属于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的一种,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合同有效:(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订立的合同有效;(2)无处分权人通过订立合同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7.下列有关合同履行中行使代位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债权人必须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B.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C.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D.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且范围以其债权为限

  答案:D

  解析:P39 代位权是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措施中的一种,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选项A错误)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选项B错误)。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时不能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选项D正确),其发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选项C错误)。

  8.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0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已没有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情况,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照《合同法》的原则,下列关于甲行为的论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必须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B.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C.甲必须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答案:B

  解析:P39 本题中甲的做法属于的范畴。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权拒绝先为履行。本题甲属于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其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已没有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证据,因此甲在乙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权拒绝先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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